平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清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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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县城:住宅7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 建制镇:住宅35元/平方米,非住宅25元/平方米 |
局一楼 城乡规划服务中心 |
元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 平山县县城城区规划区内及各乡(镇)规划区内 | 建设单位 | 电子缴费 | 1.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等保障性住房; (2)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等校舍建设项目。 2.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2)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3)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4)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且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 (5)被动式、装配式建筑奖励的不计入容积率面积; (6)省重点龙头企业建设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8)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9)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3.以下建设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建设项目和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征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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