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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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编码 |
项目
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161001 |
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山县水利局 |
平山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161002 |
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山县水利局 |
平山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至七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 《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161003 |
违反河道(湖泊)管理(包括采砂)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山县水利局 |
平山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161004 |
违反水工程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山县水利局 |
平山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二至四十五条、第四十七至五十一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161008 |
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山县水利局 |
平山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161010 |
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山县水利局 |
平山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161011 |
违反水文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山县水利局 |
平山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 |
《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法定
时限 |
不收费 |
162001 |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平山县水利局 |
平山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取用水单位及个人 |
法定
时限 |
不收费 |
162003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行政强制 |
平山县水利局 |
平山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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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 |
法定
时限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