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2020-12-16 09:41
发布时间:2020-12-16 09:41 来源: 【字体: 打印
 
 
 
 1、材料及意见。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征求意见材料、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决定书草拟稿、相关证据资料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其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和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情况、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等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超出厅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2、审核内容、意见和执法建议。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和《办法》第十八条,审核以下方面:主体和资格、事实定性、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合法性和合理性)、文书、移送;审核意见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事实定性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决定建议,适用法律不准、执法文书不规范提出改正建议,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符合移送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3.备案。《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条件:(1)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3)责令停产停业;(4)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5)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  备案程序: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并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书(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及时告知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中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案件,备案审查终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维持的案件视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