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群体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主要是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符合上述人员对象身份的,允许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咨询电话:82915009(县人社局培训股)
二、重点群体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
培训对象:脱贫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以及不能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咨询电话:82915009(县人社局培训股)
三、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的60%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咨询电话:82915008(县人社局劳动股)
四、免费入驻创业孵化园(孵化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是:申请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需求的各类创业实体。其中: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等各类城乡劳动者初次创业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创业实体入驻孵化基地,孵化期内享受政府补贴,实行房租减免政策。
咨询电话:82940878(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五、创业担保贷款办理
个人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脱贫人口。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贷款额度: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贷款期限:各经办银行向个人(合伙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企业)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贷款利率上限为一年期LPR+2.5%。
咨询电话:82919510(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82902003(邮储银行平山支行)
六、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脱贫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下同)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对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和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对接收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 按照每接收一人给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咨询电话:82919510(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七、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的60%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咨询电话:82942108(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八、初次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不含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标准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咨询电话:82942108(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九、求职补贴
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咨询电话:82942108(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十、吸纳就业补贴
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咨询电话:82942108(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十一、创业补贴
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不含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劳动力初次创业(不含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咨询电话:82942108(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十二、小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咨询电话:82942108(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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