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 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令第602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3〕12号)
二、主管部门
平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1— 10 级残疾军人。
四、补助标准
根据残疾性质、等级不同 10467.5 元/月—1039.2 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2.初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 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 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 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3.复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 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4.公示。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 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5.认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 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6.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 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 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 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令第602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3〕12号)
二、主管部门
平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四、补助标准
烈士遗属 3350.8 元/月,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834.2 元/月, 病故军人遗属2621.6 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 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材料, 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 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 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对符合 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 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一、政策依据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 2011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令第602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3〕12号)
二、主管部门
平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2200元/月, 解放战争时期2155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215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 伍证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入伍年 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 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 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金融
机构代发到人” 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 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2〕91 号)
3.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3〕12号)
二、主管部门
平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四、补助标准
940 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当事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盖有军队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2.初审认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字收到申请人申请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体检并将有关材料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体检。申请人根据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到指定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4.复审认定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在10 个工作日内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并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在 20日内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通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意见。
5.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 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五、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 号)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 号)
3.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2012〕14 号)
4.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3〕12号)
二、主管部门
平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 18 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四、补助标准
830 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 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等 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
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一、政策依据
1.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 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民〔2011〕76 号)
3.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冀民〔2011〕77 号)
4.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3〕12号)
二、主管部门
平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 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 60 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 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每服 1 年义务兵役补助 57.3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 后,将相关等级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 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 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一、政策依据
1.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 发《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14〕13 号)
2.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军区司令部等三部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 号)
二、主管部门
平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
四、补助标准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大学生义务兵包括符合条件的高校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和刚被录取的新生的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 200%计发。
五、办理流程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 兵役机关提供名单,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 人” 的规程,每年7月底前将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发放到位,无需个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