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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2-07-28    来源:平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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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一、加大退税减税政策实施力度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建立健全财政、税务、人民银行三部门会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狠抓政策落地,及时分配、下达留抵退税专项资金,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确保应退尽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负责〕
2.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进一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制造业六行业中大型企业留抵退税,加快释放税收政策红利。按照分级预拨、滚动清算的原则,加强资金保障,规范高效办理退税审核和资金退付工作,确保广大市场主体及时及早享受政策优惠。〔县税务局、县财政局负责〕
3.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一对一、点对点加强办税辅导,充分利用电子税务局政策速递精准推送相关优惠政策、远程帮办等渠道,在全县推广无纸化退税,进一步提升留抵退税工作质效。依托“一体化”应用和“一户式”管理机制,强化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和部门横向协同,完善构建“事前预审、事中审核、事后抽检”的全链条一体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监控。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县税务局、县财政局负责〕
4.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措施,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加强培训辅导、广泛宣传报道,通过新闻报道、信息推送等形式,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县税务局、县财政局负责〕
5.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县税务局、县财政局负责〕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6.加快转移支付下达。县级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文件后在30天内分配下达至主管部门。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第一时间拨付到位,确保快支出、快使用、快见效。〔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7.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要加快支出进度;对难以按原用途使用的,要及时按规定交回财政统筹安排或调剂使用。上年结转资金9月底仍未支出的,除有明确规定外,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用于经济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要进一步加大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的力度,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相应压减下年预算安排规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加大财力下沉力度。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助企纾困等需要,由按月调拨库款,阶段性调整为逐月预拨、按旬补调,保障有关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基层财政平稳运行。〔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9.加快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合理制定发行计划,6月底前将省下达的55900万元专项债券额度全部发行完毕。〔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0.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推动未开工项目开工、在建项目顺利实施,促进专项债券资金加快使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有关部门负责〕
11.积极谋划储备项目。特别是尽快谋划一批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扩大储备项目规模,最大限度地争取政府债券资金支持。〔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鼓励将专项债券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3.引导撬动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综合运用贴息、补助、分险、增信等财政政策工具,落实对企业上市挂牌、发债融资、知识产权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险资助企、信贷增量、股权投资等奖补政策,充分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作用。〔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14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为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业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负责〕
15.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费率奖补政策。为我县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担保,丰富反担保措施,降低门槛,降低担保费率。〔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负责〕
16.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作用。积极对接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落实省级阶段性担保贷款贴息贴费等优惠政策。〔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17.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政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的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方式,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8.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以上、400万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2022年下半年该部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县财政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9.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为预留份额专门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适当提高大中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交政策
20.对符合条件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实施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负责〕
21.扩大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基础上,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受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养老保险缓缴期限到2022年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负责〕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2.提高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按照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之比确定)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高至90%返还。符合上述裁员率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的按30%返还,300人以下的按90%返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3.对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及“六类主体”发放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域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封控管理的通知公告为准),上述地域的参保单位普遍满足受新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条件,本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均可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4.对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重复享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5.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的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加强基本民生保障
26.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进一步加大清理解遗项目支持力度,积极稳妥为开发企业和购房百姓解难事办实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山管理部、县财政局、人行平山县支行负责〕
27.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统筹安排使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县财政局负责〕
28.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
29.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
30.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加强直达资金管理,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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