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17-08-23 15:24
发布时间:2017-08-23 15:24 来源: 【字体: 打印
平山县统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2016〕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统计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统计法制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县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六)其他认为应当报告的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县统计局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法规股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第五条  法规股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规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法规股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主管局领导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统计局应当对本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第十四条  县统计局法规股的承办人员、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统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