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镇于2023年10月07日对王志平无证河道采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王志平于2023年09月21日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在古月镇中古月村河道采砂,至2023年10月02日共开采16.9吨,按河沙30元一吨,违法所得507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属非法采砂。
根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志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立即恢复原状;
2、没收违法所得507元,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07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014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