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3〕252号
2023-11-15 08:25
发布时间:2023-11-15 08:25 来源: 【字体: 打印
当事人: 平山县依澜餐饮店(王雪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31MABWNGPF7T
经营场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下槐镇长桑村新桥路南一号
经 营 者: 王雪平
身份证号: *
2023年10月23日,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五中队接到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小觉市场监督管理所移交的关于平山县依澜餐饮店(王雪平)涉嫌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件线索,附有《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有关材料。
2023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平山县下槐镇长桑村的平山县依澜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服务员封某某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场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3〕XJ-024号),要求该店在10月19日前改正。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10月20日第二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3日立案,对负责人王雪平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平山县依澜餐饮店位于平山县下槐镇长桑村,于2022年8月15日注册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2130131020253)有效期至2026年5月15日,店内有厨师1人,服务员1人,该店第一次被检查时服务员封某某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3〕XJ-024号),要求该店在10月19日前改正。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第二次检查该店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及封某某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 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和身份证明;
3. 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就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2023年10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3〕2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核、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属于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平山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465638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山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 11 月 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