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3〕242号
2023-12-05 15:28
发布时间:2023-12-05 15:28 来源: 【字体: 打印
当事人: 平山晋王熟食店(王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1MA0F3BEU1L
住所(住址):平山县平山镇富民南街金辉庄园41、4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楷
2023年10月13日,接城东所移交的关于平山晋王熟食店经营无产品标识儿童玩具的现场笔录和现场录像及《平山县人民检察院磋商函》平检未行共磋[2023]5号等有关资料,当事人平山晋王熟食店(王楷)涉嫌经营无产品标识的儿童玩具。2023年10月13日,我局予以立案,10月16日对该店经营者王楷进行了调查询问。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平山晋王熟食店(王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位置在平山县平山镇富民南街金辉庄园41、42号商铺,紧邻南关小学。店内主营熟食,兼营儿童玩具。
当事人经营的无产品标识儿童玩具萝卜刀是2023年10月10日在北街口智多星玩具批发部采购,共购进萝卜刀72把、进货价2.5元/把、销售价5元/把,售出27把,获利67.5元。玩具刀具和玩具枪具是去年在北街口智多星玩具批发部采购,玩具刀具和玩具枪具各购进12把,进货价3.5元/把,售货价5元/把,各售出3把,获利9元。货值共480元,获利共计76.5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其供货者为智多星玩具批发部,但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智多星玩具批发部)经营资质、购货票据和结算凭证,2023年10月17日,我局城东所执法人员到平山县智多星玩具批发部进行核查时,经营现场未发现有萝卜刀、玩具刀具和玩具枪具售卖,智多星玩具批发部经营者称:不记得有平山晋王熟食店(王楷)这个客户,导致本案中的涉案儿童玩具(萝卜刀、玩具刀具、玩具枪具)无法追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录像2段、产品照片6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产品标识儿童玩具的违法事实和当事人下架无产品标识儿童玩具的事实。
3.对平山县智多星玩具批发部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录像1段,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儿童玩具进行了产品追溯。
2023年10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3〕2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核、听证。
本局认为,平山晋王熟食店经营无产品标识儿童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经营无标识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之规定,本案货值金额480元,获利76.5元。本案应将获利76.5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拟全部没收。
当事人经营无产品标识的儿童玩具,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因其经营的儿童玩具(最新炸包)已售出,无法追回,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当事人无从轻或者从重的情形,适用一般处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 “裁量幅度:严重(一般),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裁量基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二十一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经营无产品标识儿童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下架萝卜刀、玩具刀具、玩具枪具,并停止销售。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6.5元;2、罚款76.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山支行(账户:平山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465638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山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1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