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3〕271号
2023-12-05 15:36
发布时间:2023-12-05 15:36 来源: 【字体: 打印
当事人: 平山县锦绣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医药大楼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5673754795
住所(住址):平山县平山镇冶河东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海涛
2023年9月18日,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接城东市场监管所移交的关于平山县锦绣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医药大楼门市部未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线索材料。材料内容:2023年9月7日我局城东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平山县锦绣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医药大楼门市部未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该药房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前改正。2023年9月15日我局城东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药房逾期仍未改正。
2023年9月18日我局予以立案,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平山县锦绣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医药大楼门市部未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事实。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3、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按要求建立培训档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都经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2023年10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3〕27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核、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之规定,属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未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的行为。
当事人未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 知识培训,未按要求建立培训档案的行为,在我局立案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且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适用从轻处罚。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山支行(账户:平山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465638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山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