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可不可以提交电子证书和电子证明?
答:可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不动产权证书》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不动产登记证明》两项标准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附图(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的登记机构电子签章、证照文件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技术规定,保障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第三条“三、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二、涉企不动产登记如何办理?
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大厅转移登记窗口申请“涉企不动产登记”办理事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通过河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材料,一次性录入全部信息,一次性生成电子化申请材料,自动分发至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税务部门通过“个人房屋交易申报纳税系统”与河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对接,提取办税所需信息及材料,同步办理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接收申请,受理信息,完成审核、登簿,办理结果实时共享。
三、1.我县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什么形式保存?是否有查询该信息的电子数据库?
答:以全数字化形式保存,存在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电子数据库。目前均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登记簿管理子系统保存和管理。
2.我县地籍测绘信息以什么形式保存?是否有查询该信息的电子数据库?
答:以全数字化形式保存。我县已建立覆盖全县域的地理信息系统及用于记录界址、查询规划和提供地籍信息的电子数据库,目前均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权籍管理子系统保存和管理。
3.我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测绘信息是否保存在同一个数据库?
答:保存在不同但相连的数据库。我县使用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其中登记簿管理子系统和权籍管理子系统分别保存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测绘信息,信息通过不动产单元编码进行连接。
4.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地籍测绘机构是否使用同一编号标示不动产?
答:是,均使用不动产单元编码,并按照国家规定编制28位不动产单元编码。每个不动产单元对应唯一代码,作为全国范围唯一的“身份证号码”。
5、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地籍图信息是否关联?如何关联?有没有统一的单元代码标准?
答: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地籍图信息在同一个数据库进行关联。国家《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规定: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等,涵盖空间要素属性结构表、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表以及属性值字典表,包括了不动产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类型等非空间属性信息以及地籍区、地籍子区、不动产单元、界址点、界址线、注记等不动产权籍调查业务与数据相关图层和表内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1节代码结构“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要求,按照GB/T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单元代码构成”。《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在宗地、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新设或变更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表。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证等材料中予以记载,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起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等各项业务,实现“一码关联”,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
四、对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有哪些法律途径处理?
答:可依法采取司法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争议的主要事实;(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五、关于不动产转让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有规定吗?是否公开?如何查询?
答:国家对于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有统一规定。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各类登记业务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均有明确规定。公众可以登录不动产登记机构官网查询下载,或至不动产登记大厅领取办事告知单。
1.关于办事指南。《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
2.关于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对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免收和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对契税和印花税适用税率进行了明确规定。
3.关于办理时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2019年底前,流程精简优化到位,不动产登记数据和相关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通过共享获取,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底前,不动产登记数据完善,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全部共享到位,“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施,全国所有市县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目前我县抵押、转移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如何保证地籍图测量的准确性?是否有专门的测量机构?他们是如何开展测量的?
答:法律规定了专门的地籍调查机构、地籍调查和测量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2.《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对地籍图的测绘方法有明确规定,包括全野外数字测图、数字摄影测量成图、数字编绘法等,针对不同区域和精度要求,采取相适应的工作底图、测量工具、测量方法和测量系统。从技术上可以直接测量或以从飞机和无人机上拍摄的照片等方式开展测绘。
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规定,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地籍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地籍调查、加强地籍管理,不断提高地籍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助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当事人应自行委托地籍调查机构开展地籍调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调查机构。政府出资开展地籍调查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地籍调查机构。规范地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成果包括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报告、地籍图、不动产单元表等。地籍调查机构应严格落实调查人员自检、调查机构质检、委托方验收或确认等措施,对地籍调查成果质量负责。严格成果质量审核。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确定地籍调查成果审核责任主体。
4、规范开展地籍调查。(一)规范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地籍调查以不动产单元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作业单位。应依据规划、审批等材料,设定不动产单元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编制单元代码,并一直沿用。建设用地供应时,宗地未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可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编码器,合理设置宗地顺序号号段,生成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权属配置文件的标识(权属配置文件附加相应的不动产权利识别码);同时要积极推进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自动编码、信息共享。单元一经设定,不得随意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依据有关审批文件、合同等材料依法依规调整的除外。单元代码变更的,应做好前后关联。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
1.申请: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初步审查:科室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查;
3.符合要求,专家部门会审查,出具专家及部门意见;
4.设计方案按专家及部门意见修改过后,提供材料,提请规委会审议;
5.规委会通过后公示总平面图,公示期满后,提请政府盖章;
6.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提交办证材料;
8.初步审查,材料齐全;
9.行政服务大厅受理;
10.科室审查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核,局务会研究;
11.局务会研究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12.准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时限: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指南
1、申请材料
出让方式: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划拨方式: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2、初步审查3、受理4、审查5、决定6、核发
3、办理时限
出让:受理后5个工作日;划拨:受理后10个工作日
九、2019至2023年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15220件,存量房转移登记5532件
十、转移登记中单独所有19850件,共同共有902件。
十一、近五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办理72个,分别涉及房地产、工业及民生工程。
十二、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石家庄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圆满完成,共汇集92万个调查图斑数据,全面查清了全市国土利用状况。日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自然资源部授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2018年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配合下,认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内外业调查人员先后直接参与,圆满完成了“三调”各项任务,摸清了全国国土利用状况和自然资源“家底”,形成了国土空间的统一“底版”,在服务国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编制、自然资源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基础性作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国务院及省、市的统一部署,于2018年9月全面开展了历时3年的石家庄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调查工作投入千余人,落实专项资金9200余万元,汇集了92万个调查图斑数据,全面查清了全市国土利用状况。
为确保“三调”工作的顺利进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统一组织、分工合作、共同参与”的原则,运用“互联网+调查”机制,严格落实“高位推动,层层压实责任;实事求是,确保数据质量;示范先行,引领工作开展;多媒介宣传,打好群众基础;数据共享,推广成果应用;成果编制,注重完整一致”等多项措施,克服各种困难的影响,圆满完成了石家庄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各项任务,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数据支撑和服务。
十三、女性从事不动产登记领域相关工作有什么法律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十四、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汇总,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颁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是我局高度重视的工作,现我局汇报至今工作进度,目前作业单位已经对两河乡23个村共计7416宗进行资料整理,其中16个村已在登记系统登簿并公示公告。应完登簿发证数85539宗,现完成登簿数21339宗,预计完成省年度考核的15%12830宗,完成市年度考核的60%51323宗,在省市考核排位中比较落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多次协调作业单位、超图及乡镇,对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一宗解决一宗,并且要求作业单位加大人手加快登记进度,争取完成省市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