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平山县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02    来源:
【字体: 】    打印

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按1立方米计征)。
收费主体:平山县水利局
计费单位:平方米、立方米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范围:平山县区域内
收费对象:除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
征收方式:核定征收
减免规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文号(冀财税[2016]100号第一项
《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
监督举报电话:0311-82911340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