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平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23    来源:
【字体: 】    打印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征收方式 减免规定 监督举报电话
土地复垦费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局二楼
耕地保护监督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复垦条例》 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平山县域 临时占地单位 电子缴费 82911630
土地闲置费 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 局一楼
自然资源和所有者权益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平山县域 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电子缴费 82911630
不动产登记费 80元/宗 不动产登记中心
财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平山县域 不动产权人 电子缴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三、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82911630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局一楼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平山县域   电子缴费 82911630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城规划区住宅70元/㎡、非住宅50元/㎡;建制镇规划区住宅35元/㎡、非住宅25元/㎡。 局一楼
城乡规划服务中心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财综〔2023〕39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1〕19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平山县县城城区规划区内及各乡镇规划区内 建设单位 电子缴费 依据平山县人民政府〔2022〕-190号文件免征、减征 82911630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