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办事指南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1、填写《石家庄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2、提供单位职工工资表;
3、申报时间每月8日至次月1日,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再顺延。
●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首次参保人员:
1、新增人员劳动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
2、企业劳资员填写《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恢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1、本市区域内(网内)人员转入:
(1)、参保单位填写《石家庄市恢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两份;
(2)、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加盖原参保地中断章);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省内市外转入:
(1)、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收到接收地社保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后,我处为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事业单位转企业同时转入基金;
(2)、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单位填写《石家庄市恢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
3、省外转入:
(1)、原参保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我社保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对方社保部门收到函后再转移基金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加盖原参保地中断章);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外地没有养老保险手册的本人带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办理手册;
(5)、填写《石家庄市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4、退役军人转入:
(1)、《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银行代理退伍军人保险补助业务受理回执(跨行);
(4)、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中断、终止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1、本县区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离退休人员应提供:
(1)、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表;
(2)、参保单位填写《石家庄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两份;
(3)、身份证复印件。
2、市区域内(网内)转出:
(1)、参保单位填写《石家庄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两份;
(2)、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加盖参保地中断章);
(3)、身份证复印件。
3、省内市外转出:
(1)、参保单位填写《石家庄中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报告表》两份;
(2)、社保局为其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收到对方单位社保部门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后打印转移信息表,省内不转基金(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转移要转基金)、养老保险手册加盖中断章;
(3)身份证复印件。
4、省外转出
同省内市外转出,同时转出基金。
●用人单位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1、用人单位填报《补缴养老保险费资格审核表》;
2、用人单位提供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临时工补缴保险费提供历年原始工资表原件(财务凭证),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协议书,经过社保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及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或托管机构办理职工退休流程:
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由企业劳资人员带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县人社局和县社保局办理。
1、每月11日到28日,劳资人员根据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身份证填写《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一式五份,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2、每月11日到28日,劳资人员持《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到县社保局业务科核对职工缴费信息,办理退前结转。
3、县社保局退管科根据缴费信息打印《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报市社保局审核并办理准入省级统筹手续。
4、企业职工需办理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存折,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县社保局退管科办理领取养老金开户手续(异地人员必须是工行存折)。
●退休职工银行存折变更流程:
1、退休职工填写《平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养老金银行存折更换表》,由单位盖章审核;
2、退休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退休职工新存折(工行或农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异地人员必须是工行存折);
4、非本人办理银行存折变更业务,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办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材料:
1、民政局开具的火化证、火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
2、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亡者及家属(领取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领取人在工商银行新开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6、亡者所在社区或乡镇开具的家属共同签字的专人领取证明材料;
7、职工认定工龄表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或投诉信函,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据。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号码、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⑵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1、登记立案。收到举报投诉后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定有违法事实符合投诉范围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3、处理。在处理前责令用人单位改进可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审批后,下达处罚(处理)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