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行政审批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平行审撤告〔2022〕1号
河北星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2年2月22日,封素利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在自己不知情且未签字的情况下成为河北星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申请撤销。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19〕241号)要求,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进行调查,我局负责依据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
2022年3月3日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移交了《关于移交河北星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变更股东有关材料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过补充调查及材料补正,现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分别为2017年8月9日河北星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12月27日河北星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20年3月24日河北星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上事实有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我局的有关证据证明材料如下:封素利的身份证复印件、《撤销注册申请书》、及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河北星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变更股东有关材料的函》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决定如下:拟撤销我局作出的2017年8月10日、2018年1月11日、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变更登记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及《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河北星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我局通过直接送达发送了听证告知书,并通过平山县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事先公开。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的权利,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陈述或申辩和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杨玉梅 联系电话:82915628 82930006
平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