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平水罚字[ 2019]第020号
当事人: 杨二军 地(住)址: 平山县平山镇杨西冶村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7月3日你在冶河杨西冶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非法采砂,执法人员现场发现1台铲车正在作业。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杨二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照片二张。
上述事实,违反了《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
之规定,依据《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平山县建设银行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2019 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