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城镇供水运行成本监审报告
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城镇供水运行成本监审报告
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5号令),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发改函〔2022〕852号)要求,我局于2024年8月1日至8月31日对你管理处2021年-2023年城镇供水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城镇供水运行成本监审。
二、基本情况
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于1967年成立,法定代表人谢美鹏,位于平山县建设北大街9号,现有干部职工112人,下设办公室、财务科、供水科、收费科、计量科、工程科、技术科、法制科及客户服务中心共9个科室。
平山供水管理处主要担负县城及温塘镇的生产、生活用水。其中县城建有王母水源地、高村水源地共19眼水井。总装机容量1137千瓦,日供水能力3.5万吨,实际年供水量900万吨左右,供水管网压力达0.22MPa,供水普及率100%。城区内,直径75毫米以上供水主管网约158.8公里,供水范围东至蒲胜大街,南至王子村,西至润景花园,北至外环,建成区供水面积10.8平方公里,涉及供水人口3.6万户、12.65万人,供水达到全覆盖。
三、监审依据
(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三)《河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冀发改价格〔2019〕1530号);
(四)《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5号令);
(五)企业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
(六)与成本监审有关的其它资料。
四、监审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及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五、工作程序
(一)成立工作组。此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实地监审,工作组成员为:武蕾蕾、姚建英、郄维丽。
(二)资料初审。对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报送的相关成本资料进行初审。
(三)实地审核。对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及其它与成本相关的资料等进行实地审核、取证。
(四)反馈意见。根据规定向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反馈成本监审相关情况。
(五)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六、监审情况
平山城市供水管理处主要担负县城及温塘镇的生产、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殊行业用水。2021年供水总量856.88万立方米,售水总量628.45万立方米;2022年供水总量867.21万立方米,售水总量667.28万立方米;2023年供水总量875.48万立方米,售水总量704.32万立方米。
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
自用水率原则上按监审期间供水企业平均自用水率核定,但应当在上限标准范围之内,各地上限标准应当在水厂设计量的5%-10%氛围内。平山供水管理处2021-2023年平均自用水率为2%,不高于上限标准;漏损率原则上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10%计算,监审期间供水企业平均漏损率低于此标准的按照实际漏损率计算,高于此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得计入成本。平山供水管理处2021-2023年平均漏损率为20.80%,高于标准10%,因此漏损率按10%计算。
核定供水量=8754852*(1-2%)*(1-10%)=7699383.93立方米
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上报的2021年度-2023年度平均供水总成本为20093075.21元。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监审办法”),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该管理处供水成本核定数为14614111.62元,核减5478963.59元。
(一)运行维护费
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2021-2023年运行维护费上报数为17718224.65元,核定数为13280854.50元,核减4437370.15元;其中:核减原水费1468396.87元、核减人工费用2926901.42元,核减其他运营费用42071.86元。
1.原水费
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2021-2023年原水费账面平均数为1528396.87元。核减水资源税1468396.87元,核减取水许可证摊销费60000元。
主要原因:水资源税为代收代缴性质税费,不计入定价成本,核减1468396.87元。
2.外购成品水费
本项目不涉及此费用。
3.动力费
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2021-2023年动力费账面平均数为1867940.00元,核定数为1867940.00元。
4.材料费
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2021-2023年材料费账面平均数为668893.48元,核定数为668893.48元。
5.修理费
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2021-2023年修理费账面平均数为2400981.04元,核定数为2400981.04元。
6.人工费用
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2021-2023年人工费用账面平均数为9680715.48元,核定数为6753814.06元,核减2926901.42元。
主要原因: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
各地区一般可以15 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为职工人数定员参考上限,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城镇供水行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日生产能力低于1万立方米的,按1万立方米核定职工人数。
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在岗职工实际平均水平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公用事业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21年度-2023年度平均日生产能力2.37万立方米,以15 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为职工人数定员参考上限,核定职工人数35.61人,2023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977.13元,核定职工工资为2563151.20元。
社会保险、公积金及其他费用核定数为4190662.86元。
7. 其他运营费用
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2021-2023年其他运营费用账面平均数为1571297.77元,核定数为1529225.91元,核减42071.86元。
主要原因: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际水平核定。2023年度税金86722.10元,核定数86722.10元,核减42071.86元。
(二)折旧费及摊销费
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2023年折旧与摊销费的账面数为2649516.09元,核定数为1607922.66元,核减1041593.43元。
1.折旧费
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2023年固定资产折旧的账面数为2649516.09元,核定数为1667922.66元,核减1041593.43元,核增60000元。
主要原因:根据《监审办法》相关规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以及评估增值部分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核减折旧费1041593.43元。
2.摊销费
取水许可证办理摊销60000元。
七、监审结论
经审核,2021年-2023年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供水定价总成本为14614111.62元,核定供水量7699383.93立方米,单位成本为1.90元/m³。其中:县城居民户表为1.59元/ m³,县城居民总表为1.45元/ m³,县城特困居民为1.35元/ m³,县城非居民为2.95元/m³,县城特殊行业为9.81元/m³,温塘居民为1.72元/m³,温塘非居民为2.86元/m³。
八、有关说明
(一)本次成本审核所依据的原始资料由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提供,其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由该管理处负责。
(二)本报告仅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
附件: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表
监审人:武蕾蕾、姚建英、郄维丽
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 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