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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2024-12-06 11:32
发布时间:2024-12-06 11:32 来源: 【字体: 打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平山县革命烈士陵园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平山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平山县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

闫庄烈士陵园位于东王坡乡闫庄村南,保护级别为省级烈士陵园,占地面积8114.4平方米,现安葬432位烈士。

周建屏烈士陵园位于小觉镇小觉村东红石崖上,保护级别为市级烈士陵园,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现安葬16位烈士、无名烈士纪念碑1座。

辛庄烈士陵园位于温塘镇辛庄村北,保护级别为县级烈士陵园,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现安葬2位烈士、无名烈士纪念碑1座。

    二、平山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平山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为:

闫庄烈士陵园东至东岸跟与围墙为界;南至南岭与围墙为界;西至樊增更家耕地与围墙为界;北至村集体道路与围墙为界。

周建屏烈士陵园东至缑春生家宅基地与围墙为界;南至朔黄铁路与围墙为界;西至村集体道路与围墙为界;北至村集体道路与围墙为界。

辛庄烈士陵园东至敬海林家耕地与围墙为界;南至田间道路与围墙为界;西至王开兵家耕地与围墙为界;北至敬树林家耕地与围墙为界。

    三、平山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平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氛围活动,非法侵占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