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1-08-03 10:20
发布时间:2021-08-03 10:20 来源: 【字体: 打印
填报单位: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82905025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消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第11条第12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3条、第15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1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消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10条、第13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3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1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消中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 第25条
 
《建筑起垂机械安全监管理规定》; 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条款号第17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2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不收费
 
4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24条、第28条(修正版2016)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5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工程监理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令第158号)第19条 、第22条(修正版2016)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6
对本建成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7
对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办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3条、第6条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5条、第6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8
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9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消中心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3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10
对绿色建筑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2条、第5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11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用科
村镇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5条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5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12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消中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13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第3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14
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5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21条(修正版2016)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15
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6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16
对劳务作业分包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43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3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17
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39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住建部和人社部 建市[2019]18号)第5条《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建建市函[2020]49号)第5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18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消中心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一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19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消中心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20
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管(包括:自行招标审查或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审查、标段划分、招标登记、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开标前施工现场踏勘、评委抽取、资格审查、发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投诉处理等)招标代理机构监管、评标专家监管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号令)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21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检查
行政检查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43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日常专项检查
22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备案
行政确认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消中心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17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行政确认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办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年住建部令第47号修正 )第8条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4号修正 )第11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24
招标文件备案
行政确认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25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行政确认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2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与抽查
行政确认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消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第10条、第13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3条、第33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27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行政确认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办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28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
行政确认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29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
行政确认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30
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
行政确认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办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3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成果备案
行政确认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第32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32
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
行政确认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人大2009年7月30日)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33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质监站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9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3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第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3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其他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办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 第13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36
签发《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其他类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消中心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第十四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
 
 
 
 
37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其他类
平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村镇科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依据财社【2016】216号第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