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机构职能
平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依法履行对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体育、电影、新闻出版(版权)市场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依法对全县演出和娱乐市场、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动漫、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依法对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以及出版物盗版侵权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依法对违法安装、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走私盗版影片放映,以及音像制品的盗版侵权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依法对景区、旅行社、服务网点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依法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
二、执法科室职能
(一)监管科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依法对全县演出和娱乐市场、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动漫、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 、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以及出版物盗版侵权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依法对景区、旅行社、服务网点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依法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 。
(二)文化产业与资源开发科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依法对违法安装、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走私盗版影片放映,以及音像制品的盗版侵权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二)行政法规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5.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6.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7.出版管理条例
8.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9.印刷业管理条例
10.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12.电影管理条例
1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4.旅行社条例
1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1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三)部门规章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5.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6.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7.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8.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9.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10.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1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1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1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14.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15.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1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8.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19.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2.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3.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24.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2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26.复制管理办法
27.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28.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29.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30.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31.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32.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3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3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35.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36.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37.导游管理办法
38.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四、救济途径
(一)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五、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12318、12301、 0311---82931261(非工作时间)
(二)投诉举报依法不予受理情形:1.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2.执法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3.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4.其他应当依法不予受理的。
(三)反馈程序:对举报人明确要求回复的举报,执法部门应当在初步核查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平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