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平山县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之前,由法制机构(人员)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
(四)吊销许可证的;
(五)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六)涉及生态环境犯罪的移送案件;
(七)按规定应当实施且非应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
(八)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实施的挂牌督办;
(九)单位负责人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50万元的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10-50万元的由各执法单位法制人员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都应当进行审核,但行政处罚决定前审核不能代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四条 局和各执法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承办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向法制机构(人员)申请法制审核,并提交相关材料。
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审核时间。
第六条 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情况说明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权情况,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等内容。
超出我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机构(人员)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主管法制的局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
法制机构(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八条 法制机构(人员)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第十条 法制机构(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三) 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 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 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人员)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单位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人员)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市局法规处进行审核,经市局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论。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及其人员不按本办法申请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或对审核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未改正,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经办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