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平山县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2019-06-04 14:19
发布时间:2019-06-04 14:19 来源: 【字体: 打印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平山县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规范我局的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我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过程中,全过程进行文字登记、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按规定配备、使用、管理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调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案件调查报告表和立案审批表,提请法制机构进行立案审查。
第七条 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调查程序,在填写立案审批表时,需向法制机构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立案审批表应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按照规定2人以上,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察)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文书;
(四)现场采样的,应制作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文书;
(五)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监测或鉴定的,监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应出具监测报告或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现场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现场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现场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察)、现场采样和询问等方式的,应持有并开启现场执法检查记录仪,坚持全面检查和检查留痕原则,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二条 填写立案审批表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调查人员、机构审查人、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查时记录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组织法律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一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二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查封、扣押,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