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4〕0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处罚〔2024〕055号
当事人:平山县康泰福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750283409X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柏坡东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辛海录
2024年5月24日,我局城东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山县康泰福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5月23日销售的处方药秋水仙碱片1盒(规格:20片/板×1板/盒,批号:20221005,生产厂家: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5月23日销售的处方药阿托伐他丁钙片2盒(规格14片/板/袋/盒,批号:KC2H3549,生产厂家: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5月23日销售的处方药阿司匹林肠溶片1盒(规格:30片/盒,批号:BJ77470,进口分装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均不能提供以上售出处方药的处方。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房于2024年6月3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药房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抽查发现该药房6月4日售出马来酸左氨氯地平片2盒(规格:2.5mg×14片,批号:0222303076,生产厂家: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6月4日售出伊曲康唑胶囊1盒(规格:0.1g*7粒/板,2板/盒,批号:A231110J1,生产厂家: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以上售出处方药品的处方,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2024年6月11日我局予以立案,2024年6月24对被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柏坡东路180号经营平山县康泰福大药房有限公司,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均在有效期内。该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事实。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3、当事人提供处方药秋水仙碱片、阿托伐他丁钙片、阿司匹林肠溶片、马来酸左氨氯地平片、伊曲康唑胶囊、供货方资质复印件和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药品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4、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2024年7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4〕0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核、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属于《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适用从轻处罚。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山支行(账户:平山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465638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8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