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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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法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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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具体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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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上50%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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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50%以上80%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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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80%以上。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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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上50%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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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50%以上80%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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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80%以上。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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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 |
一般 |
(1)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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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5%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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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5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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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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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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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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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2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1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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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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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3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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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
轻微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一般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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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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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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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轻微 |
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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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给予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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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采购活动已完成,限期拒不改正 |
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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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轻微 |
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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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给予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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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采购活动已完成,限期拒不改正 |
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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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轻微 |
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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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给予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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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采购活动已完成,限期拒不改正 |
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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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轻微 |
对供应商的投标及中标情况产生影响较小的,或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对供应商的投标及中标情况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较大影响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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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供应商的投标及中标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
给予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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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供应商的投标及中标情况产生严重影响且限期拒不改正的 |
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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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轻微 |
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主动与有关供应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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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给予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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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采购活动已完成,限期拒不改正 |
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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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较重 |
限期内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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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限期拒不改正 |
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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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一般 |
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予提供检查材料,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较重 |
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不予提供检查材料,限期内改正,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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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故意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限期拒不改正 |
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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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 |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轻微 |
未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限期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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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较重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
处以罚款,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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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严重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
处以罚款,处分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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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轻微 |
未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限期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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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较重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
处以罚款,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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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产生严重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
处以罚款,处分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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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 |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轻微 |
未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限期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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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较重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
处以罚款,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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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严重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
处以罚款,处分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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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 |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轻微 |
未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限期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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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较重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
处以罚款,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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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政府采购活动产生严重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
处以罚款,处分并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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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间10天未备案,一年内未按规定备案次数3次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较重 |
超过规定时间20天未备案,一年内未按规定备案次数3次以上5次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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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规定时间30天未备案,一年内未按规定备案次数5次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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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未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给予警告 |
较重 |
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限期内改正 |
给予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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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严重影响 |
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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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未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给予警告 |
较重 |
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限期内改正 |
给予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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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严重影响 |
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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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未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给予警告 |
较重 |
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限期内改正 |
给予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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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严重影响 |
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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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有关招投标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未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
给予警告 |
较重 |
改变所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限期内改正 |
给予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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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严重影响 |
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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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
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行政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全面详细了解政府采购过程 |
处以3万元罚款 |
一般 |
致使采购文件永久缺失,或者虽未永久缺失,但影响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决策。 |
处以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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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项目执行 |
处以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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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严重影响评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项目执行,或者严重侵害中标供应商或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或者骗取、侵占、挪用国有资产。 |
处以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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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1)伪造、变造、借用属于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成交;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1)采取欺骗手段冒充他人名义参加政府采购骗取中标、成交;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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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一个项目中提供多份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虚假材料,或者在多个项目中多次提供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虚假材料。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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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1‰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非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排挤其他供应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使其他供应商丧失中标、成交机会;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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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在一个项目中多次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者在多个项目中多次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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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2‰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编写具有非实质倾向性的招标文件;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编写具有实质性倾向的招标文件,导致只有唯一商品或服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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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变更合同内容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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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3‰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不满3000元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3000元以上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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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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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4‰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但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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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多个项目多次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通过谈判变更合同骗取财政资金的。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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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能主动改正。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不能改正,或者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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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提供虚假情况,导致监督部门据此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决策。 |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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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情节较轻,在限期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较重 |
违法行为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在限期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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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行为对采购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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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
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资格。 |
一般 |
(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10%以上30%以下; |
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
较重 |
(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30%以上50%以下; |
处15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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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50%以上; |
处20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取消其代理采购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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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罚款。 |
较重 |
没有干预或者影响他人评标,但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干预或者影响他人评标,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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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罚款。 |
较重 |
泄露投标和评标信息给供应商,或者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泄露投标和评标信息给供应商,或者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或者致使供应商质疑或者投诉、举报。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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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到评标现场的,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罚款。 |
较重 |
违反评标纪律,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评标过程中止,或者委托其他评委出具评标意见、代理签名,或者事后补签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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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罚款。 |
较重 |
(1)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干预其他评委意见,不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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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主动说服或者引导其他评委倾向某个投标供应商,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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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影响中标结果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罚款。 |
较重 |
影响中标结果,但变更中标人后,项目能够继续进行且没有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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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影响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后,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者导致中标结果无效后项目重新招标。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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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不满3000元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较重 |
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
严重 |
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5000元以上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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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不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项目进行。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较重 |
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项目进行。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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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影响评标过程、评审结果或者项目进行的,或者导致供应商质疑或者投诉、举报。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
39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轻微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8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20份以上4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40份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
||||
40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轻微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8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20份以上4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40份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
||||
41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轻微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8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20份以上4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40份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
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
||||
42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轻微 |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8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
||||
43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轻微 |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8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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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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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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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20%以上40%以下,致使部分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40%以上60%以下,致使大部分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罚款。 |
||||
较重 |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60%以上80%以下,致使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严重 |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80%以上的,致使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45 |
私设会计账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私设会计账薄,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真实反映,金额在5万元以下。 |
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 |
一般 |
私设会计账薄,致使部分经济事项不能真实反映,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对单位处8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8000元罚款。 |
||||
较重 |
私设会计账薄,致使部分经济事项不能真实反映,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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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私设会计账薄,致使部分经济事项不能真实反映,金额在50万元以上。 |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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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未能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严重 |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47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罚款。 |
一般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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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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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金额在2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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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未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的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罚款。 |
一般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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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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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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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罚款。 |
一般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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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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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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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造成会计资料使用者经济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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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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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损失在2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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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少量辅助性会计资料毁损、灭失,对整个会计年度并未造成一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重要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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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重要或全部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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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重要或全部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损失在2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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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一般 |
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不影响监督检查结果的 |
对单位处4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罚款。 |
较重 |
在限期内虽已采取补救措施,但已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监督检查结果 |
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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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已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监督检查结果 |
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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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违法使用会计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20%以上40%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罚款。 |
一般 |
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40%以上60%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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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60%以上80%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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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80%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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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8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一般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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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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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10万元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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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8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一般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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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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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10万元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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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轻微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可以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可以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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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
可以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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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 |
可以处5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