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平山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平山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一)在平山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平山县区域内一律不得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一经发现,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储存、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平山县区域内一律不得运输烟花爆竹。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监管责任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招待所、宾馆饭店、沿街门市及居民小区的物业等有责任举报和制止在其范围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违规燃放的,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环保等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范围内发生非法燃放的,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居委会、村委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居民改变传统观念,以绿色环保形式举办开业庆典、婚丧嫁娶活动。
五、有奖举报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公告的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单位、个人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存放的烟花爆竹。
举报电话:
平山县公安局:110、82911360
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