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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的
通 告
2022-03-30 15:11
发布时间:2022-03-30 15:11 来源: 【字体: 打印
为坚决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2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高火险封山防火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山场及山场周围100米范围内,未经审批禁止任何人进入,特别是严禁下列行为:
 
(一)任何火种、火源进入防火区域;
 
(二)吸烟、乱丢火种;
 
(三)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
 
(四)烤火、野炊、野外捕猎;
 
(五)燎地边、烧秸秆、烧荒草、烧杂物;
 
(六)电焊、电气焊、切割机作业、爆破作业;
 
(七)游览、踏青活动;
 
(八)开矿等野外作业行为;
 
(九)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森林草原防灭火实行党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负全责,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四、全面落实四大班子领导包乡(镇),乡(镇)副职包片,一般干部包村,村干部和护林员包山头、地块等岗位责任和区域责任,一旦发生火灾,坚决彻查追责。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进入森林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必须进入的,严格执行“四个不放行”(不接受检查登记不放行,不接受宣传教育不放行,不留下火种不放行,不扫防火码不放行)坚决杜绝火种进山。
 
六、在封山禁火区域内违规用火的,公职人员一律移交纪委监委追责问责。非公职人员一律根据有关法律从重处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依法追究监护人的相应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乡(镇)政府发现火情或接到火情报告后,在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瞒报、迟报、漏报及组织扑救不力的将严肃问责追责。
 
八、县公安局、林业站、各乡(镇)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对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予以曝光。
 
九、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