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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人民政府2023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公告
2023-02-23 10:34
发布时间:2023-02-23 10:34 来源: 【字体: 打印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
 
公 告
 
 
 
为确保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实施森林草原封山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为全县封山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的所有林区、以森林为背景的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草原,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草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森林草原区内郊游、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爆破作业;
(七)其它野外用火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从重处罚。
四、森林草原防灭火实行党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全面负责,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五、全面落实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副职包片,一般干部包村,村干部和护林员包山头、地块等岗位责任和区域责任,一旦发生火灾,坚决彻查追责。
六、各乡(镇)政府要在进入森林草原区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七、在封山防火区内违规用火的,无论损失大小,凡公职人员一律移交纪委监委追责问责,非公职人员一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经济重罚或依法行政拘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乡(镇)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立即按规定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上报不及时、行动迟缓,组织扑救不力,造成较大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县公安局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十、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中小学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森林草原火情报警电话:12119
82915518(应急管理局)
82904298(林业工作站)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