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采砂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全县生态环境,守护平山绿水青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法证照后方可开采,凡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采掘活动和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非法开采。
二、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项目名义从事非法开采等行为。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设备、不留工棚、不留人员、毁闭洞口)要求进行整改,并对破坏的山体进行生态修复。
三、严禁破坏耕地及基本农田从事非法采矿、采砂活动。破坏耕地10亩、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或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10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私挖盗采所使用的盗采工具、运输车辆、设备和采出的矿产资源一律依法进行处置,对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劳务人员,一律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包庇、参与非法开采或为非法开采者通风报信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由相关机构依法处理。
五、单位或个人盗采或收购、储存、销售、运输盗采矿产品,公安部门将以盗窃或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行为依法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盗采、储存、加工、销售矿产品的点位,依法依规断水、断电、强制拆除、坚决取缔。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七、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对各类违法开采、加工、囤放、销售、运输矿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实,平山县人民政府将视情对举报人给予:1000元-3000元奖励。平山县人民政府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
举报电话:0311-82896801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