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2017年12月县政府参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文件精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平政〔2018〕4号),文件有效期为5年,目前已到期。同时,2015年以来,国家、省新出台的城建收费政策变动较大,部分减免政策需调整。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新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函〔2020〕9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通知》主要明确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城建收费范围和内容。凡在我县城区规划区内及各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须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三项城建收费。
二是明确了城建收费标准。三项城建收费为国家、省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均严格按照国家、省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是明确了减免审批程序。严格界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免征、减征政策,进一步厘清执收部门职责,从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方面规范减免审批手续,确保城建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四是规范了城建收费征缴程序。从核算依据、核算过程、补交收费等三方面对征缴程序进行规范,强化对建设主体违法行为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城建收费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