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污水处理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改善县城环境,保护省会水源地(黄壁庄水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厅、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等文件规定: 平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委托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代征县城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全部按月征缴。
二、收费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实际用水量征收,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有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无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其经营者应自行购买计量设备,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安装。
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0.80元/立方米,低保户、特困职工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1.00元/立方米;特殊用水服务行业(洗车、洗浴等)污水处理费标准:1.20元/立方米。
三、征收范围
平山县城规划区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沿街门店等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县城规划区内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供水的村民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50%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40%用于县城排水管网建设和改造,10%为代征单位的手续费。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代征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必须接受县财政、发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