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平山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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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背景
2021年河北省制定出台的《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中明确提出“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高耗水行业以及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再生水”,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特别是规范和加强我县再生水利用管理,保障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制定一部符合平山县实际的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起草的依据
2022年,我县被确定为全国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县,按照《平山县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实施方案(2023年度)》要求,县水利局就再生水利用配置及政策制定方面进行了探索、研究。制定《平山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根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17〕274号)《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23〕206号)和《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的。
三、主要内容
《平山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共 32条。
(一)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包括第一至五条,共5条,明确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明晰了县级不同部门按照再生水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二)规划与建设,包括第六至十条,共5条,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厂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利用规划。明晰了建设再生水厂及再生水利用设施时的相关注意事项。
(三)管理与利用,包括第十一至十九条,共9条,明确了再生水运营单位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晰了再生水利用应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
(四)安全与应急管理,包括第二十至二十四条,共5条,明确了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安全利用;应制定再生水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再生水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减少或者停止再生水的供应。
(五)鼓励与激励,包括第二十五至三十条,共6条明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鼓励与激励政策推进再生水安全高效利用。
(六)附则,包括第三十一至三十二条,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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