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设置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平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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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负责全县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上级授权,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工作,拟订全县质量发展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平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推进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贯彻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承担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管理规范,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十八)承担上级授权的知识产权代办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监督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二)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四)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五)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十六)推进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二十七)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县级实施的管理事项。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外事工作。
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协调组织大型宣传活动。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
(三)科技和财务科
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质量基础设施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各类资金、制装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负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
(五)企业监管科
拟订市场主体(外资企业除外)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石家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组织实施县本级市场主体的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和抽查工作;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和修复工作;长期未经营企业强制退出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处理违反登记管理和信息公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网络监管科
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商品质量的抽查检验;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的建设,固定、提取涉嫌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据,为网络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指导。
(七)质量监管科
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县质量强县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食品安全协调科
拟订推进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办)和县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负责协调县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对学校、幼托机构、医院、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等人员流量较大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贯彻落实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承担流通领域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盐经营单位健全食盐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九)食品监管科
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定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十)药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药品、医用氧、药用辅料生产环节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质量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药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二类精神药品、药用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县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进行监管,组织实施药品质量抽检。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负责县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和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管理有关规范,依法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质量抽检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二)标准计量科
拟订全县标准化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对标采标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负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推动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区域标准化活动,创新标准管理模式。
承担全县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全县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全县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县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负责对全县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三)知识产权科
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政策和授权确权判断标准。组织实施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组织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启动及其相关推荐工作。承担对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维权援助工作。
拟订和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办法。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指导、促进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商标等商标发展工作,推进商标品牌化建设。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评奖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实施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
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建设知识产权强县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办理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工作。拟订全县广告业发展规划和广告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监测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负责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受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举报并协调、督办、反馈结果;负责相关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十五)合同和价格监督管理科
依法负责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负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办公室)
拟订全县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市场不正当竞争状况的调研和动态分析;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负责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协助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组织协调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全县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指导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县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负责县本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和发展党员工作。
三、下属事业单位
综合执法大队、食品安全稽查队、质检所、消费者协会、个体协会、私营协会、维修行业办公室。
四、派出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7个区域性基层所,机构规格为股级。主要职责是:在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根据授权履行所辖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承办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平山县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平山镇冶河以东。
2、平山县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平山镇冶河以西。
3、平山县回舍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回舍镇、温塘镇、大吾乡。
4、平山县南甸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南甸镇、王坡乡、两河乡、三汲乡。
5、平山县西柏坡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西柏坡镇、岗南镇、苏家庄乡、宅北乡。
6、平山县古月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古月镇、孟家庄镇、下口镇、北冶乡、观音堂乡。
7、平山县小觉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小觉镇、蛟潭庄镇、下槐镇、营里乡、杨家桥乡、合河口乡。
五、办公地址
平山县城柏坡东路145号
六、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七、联系方式
0311-82931249
八、负责人姓名
齐军伟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