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平山县医疗保障局职能设置
发布时间:2024-11-08    来源: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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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按照政策规定拟定全县具体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设维护网络信息系统和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按照政策规定拟定全县具体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全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贯彻落实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
(五)按照政策规定,制定和调整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政策。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
(六)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医疗保障局完善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二、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承担机关党务、公文审核、文电、机要、督办、保密、信访、档案、值班、标准化建设、安全保卫和局内应急管理。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表。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考核奖励、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制定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窗口单位建设等工作。
(二)基金监管科。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维护好网络信息系统和智能监控平台;负责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监督管理定点医疗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拟定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三)综合业务科。负责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参保筹资和待遇政策宣传;落实我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组织推进、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负责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拟定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按政策制定和调整县级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三、办公地址:
平山县冶河西路252号香榭丽都综合楼
四、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冬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
五、联系方式: 0311-89112986
六、业务咨询: 0311-89112220 0311-89112994
七、单位负责人:赵新平 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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