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平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分类
平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指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二、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
(1)县领导活动。包括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
(2)县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包括平政、平政办等公文。
(3)县政府应急管理。
(4)县政府工作报告。
(5)县政府领导分工、机构职责。
2、主动公开形式
(1)中国平山网。中国平山网(www.sjzps.gov.cn)是平山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办公室在中国平山网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公开查阅场所。县档案局、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等纸质文本。公众可到县档案馆查阅。
县档案局地址:平山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开查阅场所位于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查阅室)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政府信息还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3、主动公开时限
县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县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1、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股(原平山县数据和信息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平山县冶河西路7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311-82911059 传真号码:0311-82912217 邮箱:psxzfzwgk@163.com
邮政编码:050400
2、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可以在开栏下载。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7)需延期答复的,经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县物价局和县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本机关的在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包括县政府报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县政府报县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县政府向国家、省级机关或其他地市政府的行文。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