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罚没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实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
|
1 |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
平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六条 |
|
|
2 |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平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六条 |
|
|
3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处罚 |
平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
|
|
4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 |
平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
|
|
5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 |
平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
|
|
6 |
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平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
|
|
7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平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 |
|
|
8 |
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平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 |
|
|
9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的处罚 |
平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九条 |
|
|
10 |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平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全部碘盐 |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
|
11 |
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
平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
|
12 |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
平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全部盐产品 |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