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我县盐业市场经营秩序的
通 告
为切实规范全县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全县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696号令),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精神,实行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为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流通领域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二、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继续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均属无证违法经营。
三、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将依据《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四、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违反本规定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五、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1、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2、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3、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5、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6、碘含量不符合本地区食盐加碘标准含量规定的。
六、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从事食盐经营业务。
七、对于违法从事食盐批发,从事虚假宣传,经营销售假冒、劣质、不合格食盐,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涉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科工局:82930128 市场监管局:82931249
平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盖章)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