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应急管理部门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应急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参照应急管理部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细则的,依照有关细则实施。
1.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2)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4)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3.. 一事不再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罚款。
4. 合并处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5. 从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投案,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6. 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5)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7)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8)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0)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12)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7. 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呈批表》中列明当事人的全部违法行为及每个违法行为的裁量结果,并列明所依据的自由裁量标准;具有法定从重、从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的,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依据。
9. 本制度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