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履行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全面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为抓手,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不发生一般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是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工作要求,对县域职责范围内在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二是对接上级执法计划、执法检查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一个监管执法主体的执法模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减轻生产经营单位负担。三是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生产环节的执法力度,确保隐患问题查处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四是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每一起执法案件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五是实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覆盖率、问题隐患整改率、严重违法行为立案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是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以安全生产风险高、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强化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事项、双控机制建设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职,保证企业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适时开展重点时段集中检查活动。围绕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在元旦、春节、两会、五一、暑汛期、国庆等特殊时段,根据季节和时期生产经营特点,精心组织策划集中检查活动,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三是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照上级工作安排和本级工作部署,由局业务股室组织、承接专项检查执法活动,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行政处罚。四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五是积极配合上级完成相关工作。认真做好执法质量统计报送、典型案例上报、“互联网+执法”推广应用等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执法事项。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执法人员数量
目前,平山县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内设机构有7个:监管一股、监管二股、监管三股、综合监管股、协调与预案管理股、监察一中队、监察二中队。直接从事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共23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1.全年总法定工作日
2023年全年共365天,法定假日及双休日共计116天,国家法定工作日249天(365-116)。
全年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总法定工作日为5727人天(23×249﹦5727人天)。
2.其它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开展专项检查、暗查暗访、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核实举报投诉,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安全生产宣教、培训,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3年按照80天计。
3.非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各类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参加党群活动,病、事、婚(丧)假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3年按照45天计。
4.监督检查工作日
全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80%=(249-80-45)×23×80%≈2282人天。
5.计划监督检查企业数量及安排
经统计,2023年计划检查企业为149家,按照平均闭环执法检查一家企业需要16(人天)计算,共需检查工作日2384人天。全局从事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共计23名,按照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各股室监督检查的人员、企业数量安排如下:
非煤矿山行业6人,共需检查企业39家。
工贸行业6人,共需检查企业54家。
危险化学品行业6人,共需检查企业56家。
非煤矿山、工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股与执法中队执法检查企业的数量按照4:6比例划分。
其他具有执法职责的股室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三)经费保障。
本年度所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要求,2023年我局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如下: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以及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4)涉爆粉尘等生产经营单位;
(5)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计划全覆盖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2家,其中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15家,危险化学品企业28家,工贸企业19家。(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
工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执法股室,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相关要求,对列入重点检查的工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非煤矿山行业监管、执法股室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168号)相关要求,对列入重点检查的非煤矿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进行不低于两次的监督检查。
(三)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冶金等高危行业和其他工贸企业常见风险或重点岗位部位、作业环节和管理中易发多发的违法问题。(详见附件2)
(四)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的时间按照每季度工作日和重点时段进行合理分配,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监管执法股室、中队自行安排。(详见附件3)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要求,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为:
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监督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计划监督检查一般生产经营单位87家,其中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24家,危险化学品企业28家,工贸企业35家。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度最低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详见附件3)。
五、专项执法安排
综合监管股、综合协调与预案管理股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进行执法检查,不列具体名单。
六、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根据县政府批复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装备配备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规律,编制本股室具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行业要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合理分工,建立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执法情况,切实做到监管、执法协调联动,最大限度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22〕31号)和市应急局《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落实执法检查。
(二)根据《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及《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要求,应及时与上级沟通执法计划和事项,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
(三)监督检查要切实运用好“双随机”检查手段,按照局“双随机”有关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局内股室、县直部门之间的“双随机”抽出工作,“双随机”活动抽查过的企业原则上不再进行二次执法。
(四)按照上级的政策要求各监管股室及时统计、调整各行业企业数量,按照要求及时调整监督检查计划。
(五)以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工作为抓手,突出执法重点,提升执法实效。要严格按照省、市典型案例报送工作有关要求,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围绕相关行业领域重点检查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中介机构服务等重要内容,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文书填写标准、案卷制作规范。
(六)监督检查所出具的执法文书必须使用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市局监制带有防伪水印和编码的2020版执法文书,不得使用旧版文书或随意改变文书样式。
(七)各相关股室应当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能够熟练操作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系统、河北省“双随机”执法抽查平台以及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等系统,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上传相关执法数据资料,并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八)监督检查要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解决行政执法一刀切 多头执法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多头执法、行政执法一刀切等现象发生,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优化营商环境。
(九)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一经县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进行重大变更。确因工作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由相关股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具体依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注重能力提升。一是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围绕局党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精神。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要认真学习贯彻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强化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本领。三是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强化素质和能力提升。引导执法人员加强专业技术知识学习,定期集中组织业务培训,开拓视野,增长见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基础管理。一是严格按照计划执法。各股室要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二是充分做好执法前准备工作,按行业(领域)明确执法要点,根据企业实际和时段规律、特点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做到一企一策,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按照执法方案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要以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中心,突出重点检查事项,把问题查细查实查透,做好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四是执法检查结束后,要通过召开总结会等形式,与企业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深入沟通,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整改建议,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抓好问题整改工作,举一反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五是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开展执法工作。强化执法台账建设,通过执法文书、执法台账、影像资料等形式,如实记录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六是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对本级办理的案件认真开展法制审核,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严格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及适当性,进一步加强执法案卷的规范性。
(三)切实履职尽责。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围绕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执法检查。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其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三是各行业监管和执法股室,要保证执法工作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及时沟通情况。四是加强与其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通报,凡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其它部门通报或移交。五是各行业监管、执法股室要通过开展培训式执法、观摩式执法,提升执法能力。
(四)严格工作纪律。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工作作风,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凡不依法履职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
2023年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共62家)
一、非煤矿山、尾矿库(15家)
1 平山县祥瑞达矿业有限公司
2 石家庄文宝投资有限公司
3 平山县宅北选矿厂
4 平山县康明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
5 平山县康明矿业有限公司
6 平山县鑫德隆矿业有限公司
7 平山县鑫拓矿业有限公司
8 平山县下口乡枪风沟选矿厂
9 平山县惠生实业总公司
10 平山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
11 平山县北马冢村选矿厂 (五车间)
12 石家庄紫钻矿业有限公司
13 平山县顺渊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14 平山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
15 平山县无影山建材有限公司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28家)
1 石家庄柏坡正元化肥有限公司
2 河北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3 平山县鸿远气体有限公司
4 平山县常峪岭石油有限公司
5 平山县诚益加油站
6 平山县宏翔加油站
7 平山县及时雨加油站
8 平山县建南加油站
9 平山县锦航加油站
10 平山县圣地西柏坡加油站
11 平山县石贸加油站
12 平山县石清加油站
13 平山县天河加油站
14 平山县新开加油站
15 平山县鑫昌石油有限公司
16 平山县中海加油站
17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东环加油站
18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隆兴加油站
19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孟耳庄加油站
20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南甸加油站
21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平安东路加油站
22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平山库加油站
23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蒲胜大街加油站
24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石羊沟加油站
25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司新西柏坡加油站
26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下口加油站
2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销售分公司第六加油站
2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销售分公司第一百三十一加油站
三、工商贸企业名单(19家)
1 河北百乘建材有限公司
2 河北圣源纺织有限公司
3 石家庄博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4 石家庄冀超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5 河北平钻人造金刚石有限公司
6 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7 西柏坡新能源有限公司
8 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 敬业钢铁有限公司
10 河北亚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11 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河北敬业高品钢科技有限公司
13 河北敬业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14 河北敬业信德钢筋工程有限公司
15 河北敬业增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16 河北敬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17 河北中联光通信光缆有限公司
18 石家庄西柏坡轴承有限公司
19 河北冀川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附件2
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等相关许可;
2.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4.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事项;
6.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7.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9.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
10.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安全评价;
11.是否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安全设备是否按要求检测、维护、保养,并正常运转;
1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4.是否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1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6.是否存在“二合一”“多合一”情况或锁闭、封堵安全出口情况;
17.对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18.是否按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使用);
19.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0.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1.是否按规定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
22.是否按规定制修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23.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投保安责险;
24.是否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
二、非煤矿山(尾矿库)
(一)正常生产矿山
1.采矿方法、开拓方式、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系统、供配电系统、安全出口等安全设备设施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是否按照设计组织生产,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2.企业“三项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
3.是否存在矿矿相通等重大安全隐患。
4.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5.存在外包工程的,是否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基建矿山
1.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审查同意。
2.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4.是否超建设工期继续组织建设。
5.是否存在以采代建现象。
(三)尾矿库
1.基建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审查同意。
2.是否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3.是否存在非法排尾行为。
4.排洪系统是否健全,排洪设施是否淤堵或损坏。
5.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和安全现状评价。
6.尾矿库是否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系统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7.尾矿库外坡比、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8.尾矿库日常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
2.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情况;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情况;
4.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1.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
2.经营许可证延期情况;
3.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4.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情况。
(三)人员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选用承包商符合资质情况;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四)工艺管理情况
1.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制定情况;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情况;
3.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情况;以及报警信号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情况。
(五)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情况。
(六)安全管理情况
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情况;
2.危险化学品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避免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情况;
3.动火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作业过程避免无人监护情况;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情况;
5.企业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情况;
6.企业按照AQ3036及有关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情况;
7.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情况;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情况;
9.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情况;
10.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情况;
1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四、工贸行业
(一)冶金企业方面
1.人员管理情况。对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1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1.2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
1.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5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
1.6 培训时间。
1.7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1.8 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实习上岗。
1.9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1.10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对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第6项执行。
2.1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2.2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3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新审查。
2.4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2.5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6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3.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情况。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应避免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起重机情况。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5.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重要部件情况。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6.容器耳轴检测情况。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应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7.防积水情况。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8.应急排放和储存情况。钢铁铸造(连铸、模铸)流程应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9.设备本体检查与检测情况。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应报修或报废,不能继续使用。
10.水冷元件情况。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11.煤气柜防火间距情况。煤气柜与有关建筑物、设施等的防护间距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12.煤气区域报警装置情况。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13.煤气设施煤气管道隔断和吹扫情况。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4.煤气管道隔断情况。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应设置总管切断阀。
15.淘汰落后情况。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现象。
(二)建材企业方面
1.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情况。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水泥工厂监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煤磨进出口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设监测报警装置;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3.燃气窑炉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情况。燃气窑炉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煤气危险区域关键部位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4.高温熔炉冷却及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高温熔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满足冷却要求,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等有限空间作业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对可能存在的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风险进行评估,制定有效控制措施,并经审批后作业。
6.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等装置的设置情况。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煤气发生炉空气总管末端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设报警装置。
7.输送设备防护、急停等隔离的情况。带式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设防护装置;滚筒、托辊设防护;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设防护,露出的轴承加护盖。
(三)机械企业方面
1.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防护情况。
1.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严禁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1.2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应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应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1.3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严禁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4 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应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及报警装置,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2.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2.1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烧系统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防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2.2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应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四)轻工企业方面
1.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应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2.1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应规范设置乙醇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2 喷涂车间、调漆间应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五)纺织企业方面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方面
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4.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附件3
2023年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单位:家(次)
行 业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小计 | |||||||
重 点 检查企业 |
一 般 检查企业 |
重 点 检查企业 |
一 般 检查企业 |
重 点 检查企业 |
一 般 检查企业 |
重 点 检查企业 |
一 般 检查企业 | |||||
危险化学品行业 |
6 |
7 |
8 |
7 |
8 |
7 |
6 |
7 |
56 | |||
非煤矿山行业 |
6 |
4 |
8 |
8 |
10 |
8 |
6 |
4 |
54 | |||
工商贸行业 |
6 |
8 |
5 |
8 |
5 |
8 |
6 |
8 |
54 | |||
合 计 |
18 |
19 |
21 |
23 |
23 |
23 |
18 |
19 |
164 | |||
备注:重点检查企业62家,一般检查87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