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 知
关于印发《平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 知
〔2023〕-46
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平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减灾委职责
2.2县减灾办职责
2.3县减灾会成员单位职责
2.4专家委员会
3.救助准备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演练
8.3预案管理
8.4预案解释和发布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平山县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平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执行本预案。发生其它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平山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委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主管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县减灾委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县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展规划和指导乡(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完成国家、省、市减灾委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县减灾办职责
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和全县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提出需要由县减灾委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县减灾委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2.3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涉灾各部门承担自然灾害防治的主要责任,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能,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和规定的制定,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负责本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县减灾委和减灾办交办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并在具体防灾减灾救灾中做好以下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办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综合性文件;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灾情;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乡(镇)、开发区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应急生活救助和慰问遇难人员家属;承办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下拨、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市场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负责配合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开展震情监视跟踪与分析研判;参与开展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灾害科学考察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牵头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学校、示范基地创建,参与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组织编制防震减灾专项规划;负责实施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县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救灾紧急公告,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县委网信办: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协助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工作;协助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
县外事办: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以及县内国外、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县委宣传部做好国外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协调有关乡(镇)、开发区和部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积极争取防灾减灾中央、省、市各级预算投资安排用于重点防灾减灾项目建设;负责综合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抗灾救灾物资运输工作;组织粮油应急储备和应急加工企业做好供应工作;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承担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工作,根据规划和需要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程序及时做好救灾物资调出、运送等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利用人防通信资源和手段保障通信畅通畅联;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区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做好学校房屋设施加固和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指导中小学、中专院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演练及避难场所建设工作。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指导和协调工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及做好自救等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开发和生产工作,提升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能力。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
县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年度救灾预算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使用,落实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物资仓储管理经费,协调落实以工代赈资金。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进行登记;按职责分工和建设程序,审批防灾减灾项目。
县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葬事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搬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和预警预报;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与培训;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避灾避险演练,做好地质灾害治理风险防控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负责实施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县林业工作站: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的调查、监测和预警预报,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和森林防火知识宣传与培训;做好森林防火治理风险防控工作;承担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技术工作;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负责实施森林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为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城市道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县城区排水防涝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城区防涝水平;协助开展可兼做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转移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关单位落实防灾减灾有关要求;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和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县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和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县水利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防灾检查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编制本县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实施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完善防洪抗旱水利工程体系;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工作;承担防汛抗洪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工作,当出现险情时,第一时间组织、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实施水旱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和防治工作;及时调拨救灾备荒种子等生产资料;指导受灾群众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灾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组织灾区各种畜禽良种供应,帮助指导受灾群众搞好畜牧水产养殖;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推广。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和蔓延,保障饮水的卫生安全;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卫生应急演练;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技术机构做好救灾、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负责实施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市生态环境局平山县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开展灾区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协助救援机构做好处置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提供有关基础数据。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旅游景区(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导旅游景区(点)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协助旅游景区(点)做好旅客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使受灾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民兵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进行灾后恢复重建、维护救灾秩序工作。
团县委:支持和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国网平山县供电公司: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其承担的相关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按照调拨命令组织调拨和供应。
县联通、移动、电信、广电公司:负责组织应急救灾通信保障和灾后通讯恢复工作,协调调度应急救灾通讯设施,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负责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及有关信息的发布。
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保险机构开展全县自然灾害保险工作,并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推动全县巨灾保险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协调有关单位将影响“两不愁三保障”的农村受灾群众及时纳入防贫监测范围,予以关注监测,防止新的贫困发生。
县慈善总会:参与组织救灾捐赠有关活动和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并做好捐赠救助工作。
县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争取上级红十字会救灾款物的支持和协助组织有关援助事宜。
各乡(镇)、开发区负责灾后组织受灾群众紧急疏散,并妥善安置,配合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负责本乡(镇)、开发区灾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2.4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涉灾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主要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与建议,为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灾和灾后救助提出意见。
3.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到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判分析。当出现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情况时,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开发区发布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并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乡(镇)、开发区须立即统计受灾情况,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减灾办报告,县减灾办对灾情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较多倒塌、农田较大面积受灾的较大突发自然灾害,受灾乡(镇)、开发区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减灾办报告。县减灾办要在1个小时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的重大以上突发自然灾害,受灾乡(镇)、开发区须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减灾办报告。县减灾办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减灾办每日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办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配合减灾委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办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全县设定4个响应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依次由县减灾委主任、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减灾办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0间或1000户以上。
(2)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或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或2万人以上。
(3)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4)市减灾委针对本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办主任提出I级响应的建议;报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启动I级响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委、县政府向市政府、省政府提出支援请求,县减灾委在上级政府减灾委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救灾行动。
5.1.3响应行动
县委、县政府领导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负责同志参加,对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县委、县政府领导或由其指定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办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时前向县领导、县有关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有关情况。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财物的发放。县发展和改革局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需要,组织协调消防救援人员、民兵参加救灾,负责与参与救灾的驻军、武警部队等做好协调和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联通、移动、电信、广电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配合做好应急工业品的生产协调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平山县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组织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在县减灾委的统一部署下,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的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捐赠财物;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外事办公室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人以上(含本数),10人以下(不含本数);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数1500间以上或500户以上、4000间或1000户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5%以上或1.5万人以上、10%以下或2万人以下。
(3)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4)市减灾委针对本县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办主任提出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减灾委在上级政府减灾委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救灾行动。
5.2.3响应行动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灾区减灾救灾有关事项做出决定。
(2)县减灾委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人员带队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核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办与受灾乡(镇)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县减灾办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县减灾办每日9时前向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市减灾办报送综合情况。
(4)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财物的发放。县发展和改革局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需要,组织协调消防救援人员、民兵参加救灾,负责与参与救灾的驻军、武警部队等做好协调和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在县减灾委的统一部署下,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9)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人以上(含本数),5人以下(不含本数);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或1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2)发生中度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3%以上或8000人以上、5%以下或1.5万人以下。
(3)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较为关注。
(4)市减灾委针对本县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办主任提出Ⅲ级响应的建议,报县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开展救灾行动。
5.3.3响应行动
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地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需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
(5)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需要,组织协调消防救援人员、民兵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重伤3人以下(不含本数)死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在乡(镇)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或10户以上、500间或100户以下。
(2)发生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县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某一乡(镇)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以上或3000人以上,3%以下或8000人以下。
(3)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及时向县减灾委主任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减灾办统一组织领导开展救灾行动。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办向受灾乡(镇)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3)县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视情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根据需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
(5)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需要,组织协调消防救援人员、民兵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生健康局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1)针对突发自然灾害及灾害风险,县级有关自然灾害指挥机构已经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由相关县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本预案只履行响应程序,不再启动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1)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并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乡(镇)于每年9月上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受灾乡(镇)应当在每年9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与县财政局会商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上级和县级配套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和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县应急管理局可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和慈善救助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临时救助,防止受灾群众因灾致贫返贫。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减灾办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下发。
(3)灾区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政府。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县减灾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上级下拨和县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2)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县政府根据本县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通过预备经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1)县发展和改革局建立平山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根据各乡(镇)自然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等因素,合理规划与建设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
(2)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生产企业(商家)协议供货机制。
(3)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建立完善救灾物资调拨程序和相关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拨运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县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通信运营单位要依法保障灾情信息应急传送的畅通。
(2)加强全县灾情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各部门之间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减灾办建立和完善县减灾委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和乡(镇)两级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网络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和摄像(照相)等设备。
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人力资源保障
(1)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和基层应急救灾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2)县减灾办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全面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要设立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县减灾办完善救灾捐赠管理与监督相关办法,规范自然灾害的社会捐赠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城镇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工作,逐步实现“按需所取”、“互补互助”和“对口援助”的救助网络。
7.7科技保障
(1)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机制。
(2)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建立全县应急广播电视和县城户外屏幕传媒体系,实现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培训
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开展乡(镇)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应急救灾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8.附则
8.1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于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自然灾害救助: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住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8.2预案演练
县减灾办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办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减灾办要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后报县政府审批。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行动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预案解释和发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减灾办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