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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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3
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平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23〕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的费用。
第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产生者责任原则和政府、社会、企业、居民共同负担的原则。
县城规划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应予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收。
第三条 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税务局、发改局、财政局会同县城管局共同制定,经县政府同意批准后执行;由县税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核定管理工作。可委托相关服务单位代收,并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应遵循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收取;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不含九年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以人为单位收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以床位为单位收取;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沿街摊点以摊位为单位收取;客运车辆以座位为单位收取;商业网点(包括饭馆、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为单位收取。
(一)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核定信息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缴费信息后,由缴费单位在“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进行费款缴纳。
(二)县城规划区域内各村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平山镇人民政府征收。
(三)各居住小区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相关服务单位代收代缴。
(四)客运车辆(包括长短途客运车辆、县城公交车、出租车)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汽车站、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按经营范围代征。
第五条 需要由单位代征代扣的,由征收管理部门签订代征代扣协议,明确代征代扣范围、收费标准、代征代扣手续费等事项,并监督代征代扣单位费用的收取。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9%的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收费标准
(一)由个人缴纳的:县城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收费标准:1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收费标准:3元/人·年。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2元/床·月。
2.农贸、集贸市场和沿街摊点,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5元/平方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县城公交车、出租车(不含客运企业)按核定座位数计收,收费标准:0.3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2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计收(待厨余垃圾处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新收费标准),收费标准:0.5元/平方米·月。
第八条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税务部门予以催缴,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违反价格政策、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县文明办、县城管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及平山镇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做到家喻户晓,全面提高居民城市意识,积极参与、支持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县城管局要进一步完善环卫清扫清运制度,在城区聘请老干部、人大、政协、群众代表组成卫生监督员,设立环卫服务热线,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环卫保洁要做到全天候、全覆盖、无缝隙工作标准,要合理规范建设垃圾点及垃圾转运站,城区主要街道垃圾清运做到随产随清,社区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三条 凡具备征收垃圾处理费条件的乡(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此文件有效期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2029年3月19日止,有效期五年。2019年3月25日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平山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9〕1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