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1    来源:平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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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2022〕3号
 
平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平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本县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平山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统一指挥,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认真贯彻分级应对、响应分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把县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县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县委领导、县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民兵力量为后备、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5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县委、县政府的应对能力时,请求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6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平山县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县长任总指挥长,各主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团县委、县人民武装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平山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工作站、县邮政公司、县融媒体中心、县供电公司、县总工会、县供销社、县红十字会、县各保险公司、县各通讯公司主要负责同志。
县总指挥部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部署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乡(镇)、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和各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制定和修订《平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4)根据需要组织民兵成立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5)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县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县政府决定设立在相关职能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县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总、核查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县总指挥部,为县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在县总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具体实施。
(3)督促检查乡(镇)、开发区及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4)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5)承办县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2.2专项指挥机构
县政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在总指挥部下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县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开设,如果条件不具备,则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在适当地方开设,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硬件设施,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各专项指挥部设立如下:
(1)设立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2)设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设立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应急工作。
(4)设立县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因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等引发的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5)设立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6)设立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7)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及其它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8)设立县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9)设立县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
(10)设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一般及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
(11)设立县通信网络及信息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通讯、信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安全事故以及突发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工作。
(12)设立县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一般及以上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
(13)设立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14)设立县反恐怖袭击和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反恐怖袭击和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
(15)设立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涉外事件的应急工作。
(16)设立县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食品(食物)、药品(药物)、疫苗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
(17)设立县突发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一般及以上建设工程事故、供气事故、供热事故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工作。
(18)设立县突发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出现粮食市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急剧波动事件的应急工作。
(19)设立县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20)设立县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舆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21)设立县突发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急工作。
(22)设立县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工作。
2.2.3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指派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组成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现场指挥机构在省、市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专家组
成立县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县政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1)县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委、县政府。
(2)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及时向县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点油气输送管道、重点油气储运设施、繁忙干线、重点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县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所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储存经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预警
县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武警中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县政府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区及时组织分析本行业和本地区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各乡(镇)、开发区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九小”场所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1)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县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县政府部门得到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县政府得到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县政府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3.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县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开发区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县政府及相应部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县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乡(镇)、开发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县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政府各专项指挥机构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县政府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进行支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或指挥部时,县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必要时及时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县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县委和县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由县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相关牵头协调部门和协助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衔接。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县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县政府或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规定时间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上级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县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县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县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上级政府决定和公布。
3.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机构或部门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县政府根据本县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县政府提出报告。
(2)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3.4.3恢复重建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并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开发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主力军。县政府加强县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公安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民兵队伍是县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建立健全应急队伍间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建设。
4.2财力支持
(1)县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县财政困难的,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实际情况,县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财力支持请求。
(3)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物资装备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科技支撑
(1)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聘请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本县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县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体系平台。县各专业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组织内部审定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宣传和培训
(1)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县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起草,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平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政办〔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牵头及参加部门
2.突发事件政府有关应急部门联系方式
3.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