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柏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建收费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函〔2020〕93号)精神,以及国家最新收费政策和机构设置与职能调整情况,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城建收费范围和内容
城建收费是国家、省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三项收费(以下简称城建收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县城城区规划区内及各乡(镇)规划区内;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县城城区规划区内及回舍镇、南甸镇、温塘镇、西柏坡镇城镇规划区内;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县城城区规划区内。
二、城建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县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统称配套费)执行标准为住宅7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建制镇配套费执行标准为住宅35元/平方米,非住宅25元/平方米。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省发改、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工程图纸计收,若无工程图纸,按现场勘验计收。标准按照《平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三、减免审批程序及政策
(一)减免程序
1.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各执收单位核算城建收费。
2.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城管部门负责核定其应减免的金额,在《平山县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注明,并作为县财政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依据。
3.建设单位提出减免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县财政局。
4.县财政局按规定提出项目城建收费减免意见,填写《城建收费减免审批书》,报送主管城建的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
5.为防止多头申请、多头审批减免城建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统一由县财政局承办减免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自行减免。
(二)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格界定建设项目免征、减征城建收费政策。
1.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等保障性住房;
(2)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等校舍建设项目。
2.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2)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3)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4)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且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
(5)被动式、装配式建筑奖励的不计入容积率面积;
(6)省重点龙头企业建设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8)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9)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3.以下建设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建设项目和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征建设项目。
4.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减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养老、医疗机构建设,非营利性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征50%。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为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认定,以卫健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
(2)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相关职能部门重新认定其性质,及时补缴配套费。
6.驻石部队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建收费征缴程序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对未按规定缴费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局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审批城市生活垃圾(渣土)准运手续。
(一)建设项目单位,分别到各执收单位核算各项城建收费。核算依据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
(二)建设单位缴清城建收费后,财政局开具完费证明,即可办理施工手续。
(三)超出规划条件给定的容积率、擅自变更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在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后,补交城建收费,未补交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后期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城管等部门是城建收费的执收部门,要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部门间建立联动机制,互相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二)财政、审计、行政审批、城管等部门是城建收费的监督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城建收费的监督检查。
(三)切实加强项目用地、规划、施工、房产登记等各审批环节的审核。对违规审批、办证、造成城建收费流失的部门及人员,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每年6月份和12月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局应分别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反馈到财政部门,配合财政统计缴费情况。
六、其他
(一)县内解遗(专项整治)项目执行标准、征缴及减免程序按解遗(专项整治)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如相关城建收费文件到期,涉及减免政策自行废止,如出台新文件,按照新文件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