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人民政府
 
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山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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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山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山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山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9日  
平山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县城环境,保护省会水源地(黄壁庄水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厅、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主体
第二条 平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委托平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代征县城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全部按月征缴。
第三章 征收范围
第三条 平山县城规划区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沿街门店等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供水的村民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实际用水量征收,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有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无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其经营者应自行购买计量设备,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安装。
第六条 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0.80元/立方米,低保户、特困职工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1.00元/立方米;特殊用水服务行业(洗车、洗浴等)污水处理费标准:1.20元/立方米。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50%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40%用于县城排水管网建设和改造,10%为代征单位的手续费。
第八条 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代征单位不得挤占、滞留、挪用。资金使用拨付根据部门预算,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代征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的代征和使用必须接受县财政、发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水的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县城市供水管理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采取停水措施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日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3‰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污水处理费,凡妨碍收费工作或者侮辱、殴打收费工作人员者,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收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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