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参照《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权责清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裁量标准。
(三)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程序、步骤、时限和顺序,及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公众监督。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七条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范围、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机关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五)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执法信息。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九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的平台主要有: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与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信息等;
(二)办公场所:在办事大厅或其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明白纸等;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四)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十条事前、事中公示程序:
定期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通过政府或市场监管系统门户网站等途径及时公示。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执法机构要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二)按照省、市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各执法机构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责任单位,其负责人负责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具体执法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发现其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有关机构应当予以核实,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