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20-12-15 15:20
发布时间:2020-12-15 15:20 来源: 【字体: 打印
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参照《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执法文书、音视频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手段,通过文字记录、同步音像记录、采集电子数据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音像记录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传到数据中心(固定存储设备)。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第七条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的存档保管,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制作纸质文书记录行政执法各环节的过程。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九条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许可程序启动、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审查决定、送达许可结果、归档管理等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记录。
(一)行政许可全过程应当使用行政许可文书进行文字记录,行政许可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出具意见并签字或盖章。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照送达等环节可以使用录音录像形式予以记录。
(二)各环节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审批事项按照时限和规范要求录入、上传信息,出具意见和审核签发。
(三)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通过法定设备进行并出具结果。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四)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对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专家讨论记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三)检查结束后使用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并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及时录入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信息系统。
(二)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应当使用调查询问室,或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同时制作《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执法文书。
(三)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录音录像,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
第十四条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执法人员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救济渠道,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三章记录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交由专人保存。行政执法案件全过程记录的专用存储器随案卷保存。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第十九条本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二十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